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应为我校全日制学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不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做到精准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学生科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比例不少于工作组人数的30%。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班级内公示,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九条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特困职工家庭;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孤儿;
(6)困境儿童;
(7)残疾学生;
(8)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9)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第十条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残疾人子女;
(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第十一条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
(2)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
(3)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缺乏诚信,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开展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工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为:
(1)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申请表》和相应佐证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表》、佐证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评审。
(3)二级学院评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按照标准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结果,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集中讨论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师生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有效期内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给予结果反馈,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师生若对工作组的反馈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公示通过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审定。
(4)学校审定
学工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师生提出的复议申请,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十五条 对于家庭经济突然遭受重大变故且错过本学年认定时间的特殊情况,学生可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临时认定申请,参照正常认定程序执行,符合标准的认定为“临时困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第五章 认定结果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学工处根据学校审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入库学生享受本学年各项资助政策,资助档次根据认定档次确定,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十七条 学工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该生当年的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工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要及时向学工处汇报,学工处根据调查情况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包括提高认定档次、降低认定档次、撤销出库和临时入库四种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苏徐技师院〔2017〕43号)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中内容,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有新办法时,按新的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